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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平辉、兰文胜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1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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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1543号
  • 案件名称

    彭平辉、兰文胜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茶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彭平辉;兰文胜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1543号申请执行人:彭平辉,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被执行人:兰文胜,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申请执行人彭平辉与被执行人兰文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2019)湘0224民初2437号民事调解书,并于2021年9月1日,9月17日、9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证券、车辆、房屋信息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但均在外地登记,目前无法实际控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8日对被执行人兰文胜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9月28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报院长批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上述执行措施及结案方式已短信告之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000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杨**审判员  胡 勇审判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贺靖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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