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锋、王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04民初5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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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04民初5822号案件名称
陈光锋、王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绍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光锋;王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604民初5822号 原告:陈光锋,男,197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森,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勐,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陈光锋与被告王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光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光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闫利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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