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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康宇、郭利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2执4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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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02执48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孙康宇、郭利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孙康宇;郭利民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02执4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康宇,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郭利民,男,汉族,现住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康宇与被执行人郭利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孙康宇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0)内0602民初584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郭利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恢复执行有效期为两年。审判员  翟宇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执行员  刘 洋书记员  李宇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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