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睿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耒阳雅康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1民初6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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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1民初6278号案件名称
衡阳市睿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耒阳雅康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耒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衡阳市睿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耒阳雅康医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1民初6278号原告:衡阳市睿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址: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西关居委会神农路188号F1栋311号。法定代表人:夏翠莲。被告:耒阳雅康医院有限公司。住址: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栖凤园居委会城北中路280号。法定代表人:李泽。原告衡阳市睿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耒阳雅康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5日立案。原告衡阳市睿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睿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市睿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衡阳市睿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 慧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江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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