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封动科技有限公司、丁树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4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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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4003号案件名称
长沙市封动科技有限公司、丁树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长沙市封动科技有限公司;丁树标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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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4003号原告:长沙市封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后湖艺术园B区8栋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TDNFXX9。法定代表人:杨严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源鸿,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姝,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丁树标,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原告长沙市封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树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长沙市封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七日内预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沙市封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谷海涯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 萍书 记 员 曾 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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