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包烁祺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3民初4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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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初4375号案件名称
李卫、包烁祺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卫;包烁祺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3民初4375号 原告:李卫,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被告:包烁祺,男,199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李卫与被告包烁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未按期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卫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鲍罗亭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昇 代书记员张冰心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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