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石、胡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6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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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6996号案件名称
吴石、胡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吴石;胡庆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6996号原告:吴石,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胡庆,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告吴石与被告胡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石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其诉讼有自行处分的权利,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石负担。审判员 刘毅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喻赛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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