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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石、胡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6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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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6996号
  • 案件名称

    吴石、胡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吴石;胡庆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6996号原告:吴石,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胡庆,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告吴石与被告胡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石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其诉讼有自行处分的权利,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石负担。审判员  刘毅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喻赛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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