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1、永州市永州市冷水滩区上岭桥镇马坪里村中间村民小组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3执2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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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652号案件名称
石某1、永州市永州市冷水滩区上岭桥镇马坪里村中间村民小组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石某1;永州市永州市冷水滩区上岭桥镇马坪里村中间村民小组案件缘由
用益物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3执2652号申请执行人:石某1,男,202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法定代理人:石某2,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被执行人:永州市永州市冷水滩区上岭桥镇马坪里村中间村民小组。负责人:石小兵,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某1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上岭桥镇马坪里村中间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承办人:秦飞跃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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