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福强、张晓新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400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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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400号之四案件名称
高福强、张晓新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高福强;张晓新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40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高福强,男,1976年10月出生,回族,住富蕴县。 被执行人:张晓新,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富蕴县迎宾路228号2单元403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福强与被执行人张晓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依据(2019)新4322民特2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需支付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17863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偿还75689元。申请执行人高福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2执4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杰克森阿迪力汗审判员 毛肯哈布德力审判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库孜马西杰恩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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