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华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谢海迪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3执34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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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3执3414号之一案件名称
淄博华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谢海迪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淄博华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谢海迪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3执34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华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51号高分子材料创新园A座401,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3MA3UJJ240P。法定代表人:孙倩。被执行人谢海迪,女,汉族,1995年1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淄博华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谢海迪追偿权纠纷一案,淄博华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鲁0303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初步达成还款意向,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终结执行,并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鲁0303执341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还款意向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 丽审判员 赵玉新审判员 李永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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