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占永、唐县志杰面粉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27民初1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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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27民初1004号案件名称
马占永、唐县志杰面粉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马占永;唐县志杰面粉加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27民初1004号原告:马占永,男,195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唐县志杰面粉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长古城镇大白尧村。法定代表人:贾红军,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马占永与被告唐县志杰面粉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马占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占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占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占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永会人民陪审员 甄红兰人民陪审员 王青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晓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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