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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占永、唐县志杰面粉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27民初1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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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27民初1004号
  • 案件名称

    马占永、唐县志杰面粉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马占永;唐县志杰面粉加工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27民初1004号原告:马占永,男,195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唐县志杰面粉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长古城镇大白尧村。法定代表人:贾红军,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马占永与被告唐县志杰面粉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马占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占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占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占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永会人民陪审员  甄红兰人民陪审员  王青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晓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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