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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同秀、孙庆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603执恢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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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603执恢155号
  • 案件名称

    段同秀、孙庆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滨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段同秀;孙庆国;山东沾化阳光食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603执恢155号申请执行人:段同秀,女性,1969年5月18日出生,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孙庆国,男性,196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山东沾化阳光食品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4730678825W,住所地滨州市沾化经济开发区富源一路。法定代表人:孙庆国,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同秀与被执行人孙庆国、山东沾化阳光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603执恢1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廷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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