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同秀、孙庆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603执恢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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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603执恢155号案件名称
段同秀、孙庆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滨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段同秀;孙庆国;山东沾化阳光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603执恢155号申请执行人:段同秀,女性,1969年5月18日出生,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孙庆国,男性,196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山东沾化阳光食品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4730678825W,住所地滨州市沾化经济开发区富源一路。法定代表人:孙庆国,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同秀与被执行人孙庆国、山东沾化阳光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603执恢1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廷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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