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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单立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8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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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民初382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单立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单立楠
  • 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828号之一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165号。 负责人:毕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祥,男,法律顾问。 被告:单立楠,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江南街道办事处中海社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诉被告单立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薛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杨博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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