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伍民强、魏志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1民初200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民初2009号
  • 案件名称

    伍民强、魏志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祁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伍民强;魏志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1民初2009号原告:伍民强,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市。被告:魏志义,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县。原告伍民强与被告魏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伍民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魏志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伍民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民强撤回对被告魏志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伍民强负担。审判员  柏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