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民强、魏志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1民初2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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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民初2009号案件名称
伍民强、魏志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伍民强;魏志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1民初2009号原告:伍民强,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市。被告:魏志义,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县。原告伍民强与被告魏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伍民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魏志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伍民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民强撤回对被告魏志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伍民强负担。审判员 柏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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