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飞、刘建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2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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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2406号案件名称
陈飞、刘建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飞;刘建勇;刘春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2406号申请执行人:陈飞,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刘建勇,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刘春芬,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飞与被执行人刘建勇、刘春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3执24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乔波审 判 员 苏湘慧审 判 员 彭飞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炳权书 记 员 夏威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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