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与王钰,王梓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5执恢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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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执恢121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与王钰,王梓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王钰;王梓欢;喻可琼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5执恢12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向阳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54386J。负责人:陈为彬,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钰,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喻可琼,女,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王梓欢,男,199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钰、喻可琼、王梓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5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60 0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等执行措施,依法对涉案抵押物被执行人王钰、喻可琼所有的位于长寿区凤城桃花大道10号x-xx-x房屋进行公开拍卖,经一拍、二拍、流拍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均不同意以物抵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梓欢所有的渝xxxx蒙迪欧牌车辆,查明被执行人喻可琼在重庆市长寿区第二实验小学校的收入已被其他案件提取,另查明被执行人喻可琼的住房公积金亦被其他案件冻结,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洪彬 审 判 员 屈 刚 审 判 员 李国库 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刘向斌 书 记 员 李 婷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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