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斯诺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希锘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7101民初9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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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沪7101民初964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斯诺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希锘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浙江领华实业有限公司;迈孚希锘佰建筑结构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斯诺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希锘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杨金同;浙江斯诺博建筑新型部品部件科技有限公司;周开霖;奚春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101民初96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领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华联时代大厦A幢2606室。法定代表人:黄万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麻侃,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泽,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斯诺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诉讼代表人:郭庭廷,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尔玉。被申请人:周开霖,男,195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申请人:奚春芳,女,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申请人:杨金同,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艳,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康萍,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希锘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宝,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斐颖,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斯诺博建筑新型部品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诉讼代表人:王舒琪,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菲菲,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奔,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迈孚希锘佰建筑结构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区沙泾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周开霖。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领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斯诺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周开霖、奚春芳、杨金同、希锘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浙江斯诺博建筑新型部品部件科技有限公司、迈孚希锘佰建筑结构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浙0783民初4339号民事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希锘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厍路XXX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被申请人杨金同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羽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权证号码:浦XXXXXXXXXX)的房地产;被申请人奚春芳与案外人周以恒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控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被申请人奚春芳与案外人周以恒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江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被申请人上海斯诺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沙泾路XXX号XXX室房屋;被申请人奚春芳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沙泾路XXX号XXX室房屋;被申请人奚春芳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黄金城道500弄18号2101室房屋;被申请人奚春芳在光大银行上海松江支行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被申请人奚春芳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金虹桥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被申请人周开霖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金汇路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被申请人周开霖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被申请人奚春芳在华夏银行XXXXXXXXXXXXXXXXX账户;被申请人奚春芳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洞泾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156-1账户;被申请人奚春芳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XXXXXXXX资金账户中沪A1XXXX5446及深XXXXXXXXXX的股票,查封的权利价值为22,736,782.23元。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浙0783民初4339号之二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0)沪7101民初964号民事裁定,驳回浙江领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浙江领华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领华实业有限公司所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希锘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厍路XXX号房地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杨金同与案外人毛育新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羽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的查封;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奚春芳与案外人周以恒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控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的查封;四、解除对被申请人奚春芳与案外人周以恒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江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的查封;五、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斯诺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沙泾路XXX号XXX室房地产的查封;六、解除对被申请人奚春芳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沙泾路XXX号XXX室房地产的查封;七、解除对被申请人奚春芳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黄金城道500弄18号2101室房地产的查封;八、解除对被申请人奚春芳在光大银行上海松江支行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冻结;九、解除对被申请人奚春芳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金虹桥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冻结;十、解除对被申请人周开霖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金汇路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冻结;十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周开霖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冻结;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奚春芳在华夏银行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冻结;十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奚春芳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洞泾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156-1账户的冻结;十四、解除对被申请人奚春芳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XXXXXXXX资金账户中沪A1XXXX5446及深XXXXXXXXXX股票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晨审 判 员 陈先君人民陪审员 田万明书 记 员 陈丽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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