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应洲、汉川市钰成食品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保4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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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保403号之一案件名称
程应洲、汉川市钰成食品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程应洲;汉川市钰成食品有限公司;肖磊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40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程应洲,男,199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申请人:汉川市钰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北段川城景苑舒心阁车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MA495P593R。法定代表人:张俊红,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肖磊,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原告程应洲与被告汉川市钰成食品有限公司、肖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赣0112执保40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汉川市钰成食品有限公司、肖磊的银行存款40,4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9月17日,申请人程应洲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574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解除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应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汉川市钰成食品有限公司、肖磊银行存款40,47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屈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汪振华书 记 员 李紫薇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40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程应洲,男,199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申请人:汉川市钰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北段川城景苑舒心阁车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MA495P593R。法定代表人:张俊红,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肖磊,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原告程应洲与被告汉川市钰成食品有限公司、肖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赣0112执保40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汉川市钰成食品有限公司、肖磊的银行存款40,4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9月17日,申请人程应洲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574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解除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应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汉川市钰成食品有限公司、肖磊银行存款40,47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屈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汪振华书 记 员 李紫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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