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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应洲、汉川市钰成食品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保4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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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保40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程应洲、汉川市钰成食品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昌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程应洲;汉川市钰成食品有限公司;肖磊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40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程应洲,男,199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申请人:汉川市钰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北段川城景苑舒心阁车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MA495P593R。法定代表人:张俊红,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肖磊,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原告程应洲与被告汉川市钰成食品有限公司、肖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赣0112执保40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汉川市钰成食品有限公司、肖磊的银行存款40,4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9月17日,申请人程应洲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574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解除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应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汉川市钰成食品有限公司、肖磊银行存款40,47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屈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汪振华书 记 员 李紫薇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40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程应洲,男,199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申请人:汉川市钰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北段川城景苑舒心阁车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MA495P593R。法定代表人:张俊红,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肖磊,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原告程应洲与被告汉川市钰成食品有限公司、肖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赣0112执保40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汉川市钰成食品有限公司、肖磊的银行存款40,4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9月17日,申请人程应洲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574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解除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应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汉川市钰成食品有限公司、肖磊银行存款40,47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屈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汪振华书 记 员 李紫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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