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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风新受贿罪刑事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2021)新刑申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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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刑申79号
  • 案件名称

    杜风新受贿罪刑事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杜风新
  • 案件缘由

    受贿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21)新刑申79号杜风新:    你因杜凤生受贿罪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2020)新3125刑初81号刑事判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31刑终65号刑事裁定,以“本案存在程序错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认定杜凤生受贿399万元与实际不符,要求38名行贿人出庭作证”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证据可证实杜凤生在担任英吉沙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党委书记、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干部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399万元,杜凤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关于管辖问题,监察委员会将本案指定由莎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莎车县人民检察院就本案的审理与莎车县人民法院协商一致,莎车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同步录音录像的采信问题,原审法院因视频资料涉及相关原因未在庭审中播放,经法庭调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播放,程序合法。关于杜凤生受贿事实的认定问题,杜凤生在监察委员会的供述及自述与行贿人的证言可相互印证,部分请托事项亦能印证,证实每起受贿金额、行贿人的请托事项等。另,杜凤生在监察委员会所作的谈话笔录、自述材料系其主动作出,无证据证明杜凤生的有罪供述及自述材料系非法取得。杜凤生在审判阶段翻供,但其未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原审综合杜凤生的供述及自述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杜凤生受贿399万元,并无不当。关于证人未出庭作证的问题,针对无法到庭的证人,证人证言经庭审质证属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并无不当。据此,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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