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聪、袁桂芝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81民初6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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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81民初6839号案件名称
沈聪、袁桂芝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溧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沈聪;袁桂芝;江苏瑞昕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81民初6839号原告:沈聪,男,1996年2月2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华,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桂芝,女,1957年8月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江苏瑞昕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8848667XG,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金山路8号1幢、2幢、3幢。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沈聪诉被告袁桂芝、江苏瑞昕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聪负担。审判员 潘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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