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会、泰安市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鲁09民辖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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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9民辖8号案件名称
张会、泰安市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会;泰安市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文乐;李朝;张冰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9民辖8号原告:张会,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被告:泰安市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岱庙办事处五马章庄花园小区14号楼1号门头房。法定代表人:张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第三人:于文乐,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蠡县。第三人:李朝,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第三人:张冰,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张会与被告泰安市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于文乐、李朝、张冰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泰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张会诉称,其为泰安市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2021年6月15日,公司监事张冰召集并主持公司临时股东会议,该股东会的提议召集程序、表决程序及内容等多处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且第三人假借股东会名义侵犯公司正常的经营自主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正常经营,故而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撤销2021年6月15日《泰安市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泰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会系泰安市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本案关联案件中,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并请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经核实,原告张会系案外人钱占绪的外甥,钱占绪与该院党组成员钱占顺原籍均系岱岳区山口镇油坊村,论辈分属于兄弟关系,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泰山区人民法院以不便审理为由,报请本院对本案指定管辖。本院认为,由于泰山区人民法院不便审理本案,为便于案件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新泰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裴晓东审 判 员 王 华审 判 员 唐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宋 潇书 记 员 张志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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