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吴有奇、齐文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37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1377号
  • 案件名称

    吴有奇、齐文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伊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吴有奇;齐文革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1377号申请执行人:吴有奇,男,汉族,1964年1月6日生,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现住伊川县。被执行人:齐文革,男,汉族,1966年6月6日生,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现住伊川县。吴有奇申请执行齐文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有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20)豫0329民特136号民事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案件款8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2、分别三次对被执行人名下进行网络总对总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豫C×××××、豫C×××××、豫C×××××本案轮候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3、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土地、房产、公积金,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4、于2021年9月2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5、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因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没有采取实际拘留措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实现债权80000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0329民特136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东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得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