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4280号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六路39号9-3-401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畅想网络技术工作室,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岳麓大道57号奥克斯广场1栋1702房。法定代表人:肖俊。被告:肖俊,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畅想网络技术工作室、被告肖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慧人民陪审员 高波人民陪审员 耿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颖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4280号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六路39号9-3-401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畅想网络技术工作室,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岳麓大道57号奥克斯广场1栋1702房。法定代表人:肖俊。被告:肖俊,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畅想网络技术工作室、被告肖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慧人民陪审员 高波人民陪审员 耿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