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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亮、杨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恢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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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恢404号
  • 案件名称

    胡亮、杨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胡亮;杨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执恢404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住址城固县,现住城固县。被执行人:胡某,男,汉族,住址陕西省城固县。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9)陕0722民初33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胡某于2020年1月31日前归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逾期未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偿还到申请执行人名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消令等执行文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亦无财产。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胡某主动履行12000元,剩余38000元,暂时无力偿还。经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表示理解,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2执恢4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龙图    审  判  员   徐烈审  判  员   李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鲁荣立                                      书  记  员   冯  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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