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艾度巨迪专店、邓小新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7执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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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7执432号案件名称
绥宁县艾度巨迪专店、邓小新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绥宁县艾度巨迪专店;邓小新;李争;张海浪;聂龙喜;肖志飞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7执432号申请执行人绥宁县艾度巨迪专店。法人代表刘琼凤,女,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绥宁县。被执行人邓小新,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武宁县。被执行人李争,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被执行人张海浪,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聂龙喜,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武宁县。被执行人肖志飞,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申请执行人绥宁县艾度巨迪专店与被执行人李争、张海浪、聂龙喜、肖志飞、邓小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绥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27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绥宁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7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绥宁县艾度巨迪专店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标的10,025元。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海浪、聂龙喜、肖志飞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争、邓小新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争、邓小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争、邓小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争、邓小新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但被执行人李争、邓小新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现尚有李争、邓小新应支付的执行款未执行到位。在本院告知他们本院所采取的相关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李争、邓小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莫文召审判员 梁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杨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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