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红斌、吴学才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82民初6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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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82民初6467号案件名称
滕红斌、吴学才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滕红斌;吴学才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82民初6467号原告:滕红斌,男,1950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吴学才,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滕红斌诉被告吴学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滕红斌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红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红斌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滕红斌负担。审判员 于延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牛子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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