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求富、李彩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2民初1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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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2民初1037号案件名称
满求富、李彩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满求富;李彩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溪县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2民初1037号原告:满求富,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被告:李彩娇,女,1991年9月17日出生,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泸溪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溪县支公司,住所地泸溪县。负责人:符勇,该支公司经理。原告满求富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溪县支公司、李彩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满求富于2021年9月28日以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溪县支公司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求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求富撤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满求富负担。审 判 员 印家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许志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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