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谈凤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1民初9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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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1民初976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谈凤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谈凤兰;蒙友文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1民初976号之一原告: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深柳社区五总新街。法定代表人:王焕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璐,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谈凤兰,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蒙友文,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原告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谈凤兰、蒙友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进行处分,对于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429元,减半收取计3715元,由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苑子人民陪审员 郭绍群人民陪审员 李昌金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王 慧书 记 员 胡 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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