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全军与王永富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恢4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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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执恢4055号案件名称
朱全军与王永富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朱全军;王永富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5执恢4055号申请执行人:朱全军,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王永富,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本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人徐秀清向我院提供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恢复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本案恢复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保险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它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制裁措施也继续生效。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经合议庭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26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运所审 判 员 刘胥斌审 判 员 杨春月法官助理 张 博书 记 员 张 博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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