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剑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81执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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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执841号案件名称
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剑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冈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剑勇;刘秋香;曾令崇;唐小云;谢欣;管红叶;王福民;银建刚;肖军;姚洁斌;武冈市友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81执84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武强路239号。法定代表人刘芙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肖剑勇,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址:湖南省武冈市。被执行人刘秋香,女,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址:湖南省武冈市。被执行人曾令崇,男,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址:湖南省武冈市。被执行人唐小云,女,195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址:湖南省武冈市。被执行人谢欣,男,199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址: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管红叶,女,1971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址:湖南省武冈市。被执行人王福民,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址:湖南省武冈市。被执行人银建刚,男,196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址:湖南省武冈市。被执行人肖军,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址:湖南省武冈市。被执行人姚洁斌,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武冈市友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武冈市龙田乡得胜村6组武冈市友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三楼。法定代表人刘秋香。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剑勇、刘秋香、唐小云、曾令崇、姚洁斌、管红叶、肖军、银建刚、王福民、谢欣、武冈市友望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2日进行了网络查控,于2021年6月29日进行了不动产等查询,经查,被执行肖剑勇、刘秋香、曾令崇、唐小云、谢欣都有房产,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对上述被执行人的房产依法进行了查封。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剑勇、曾令崇、谢欣的父亲谢世柏(代理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做出了具体的偿还计划,被执行人肖剑勇、刘秋香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00000元,被执行人曾令崇代为偿还申请执行人本息200000元,共计偿还申请执行人本息3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81民初2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廖贻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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