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书波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2919号之一

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21/9/28 0:00:00在常德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生效的周书波,罚金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291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周书波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周书波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2919号之一被执行人:周书波,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周书波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湘0702刑初39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书波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2919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曾 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孙银军代理书记员  黄 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