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古元秋、段翠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11执4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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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811执4337号案件名称
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古元秋、段翠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元秋;段翠荣;司端平;韩纪兰;贾凤喜;翟福地;姜开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11执4337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建设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EDDG93。法定代表人:路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古元秋,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段翠荣,女,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司端平,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韩纪兰,女,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贾凤喜,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翟福地,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姜开兰,女,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古元秋、段翠荣、司端平、韩纪兰、贾凤喜、翟福地、姜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债务,符合“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811执43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庆国审判员 宋 连审判员 闫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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