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10027号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宗战,男性,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张宗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6民初57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宗战银行存款204108.80元(含执行费29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或收入。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孔立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邵学谦书 记 员 董 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10027号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宗战,男性,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张宗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6民初57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宗战银行存款204108.80元(含执行费29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或收入。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孔立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邵学谦书 记 员 董 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