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民与石永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终14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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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终14027号案件名称
刘小民与石永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小民;石永红;徐婷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终140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民,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捷,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玉,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婷,女,1969年5月21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伟,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永红,女,1965年9月27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刘小民因与被上诉人徐婷、石永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31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小民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小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属于处分自己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小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刘小民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王 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肖 笛法官助理 屈露露书 记 员 刘怡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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