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恢262号申请执行人:刘光临,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222号泉昇同福公寓1815房。法定代表人:陈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曹磊,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申请执行人刘光临与被执行人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曹磊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0民终40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曹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光临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曹磊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一、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曹磊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曹磊银行存款已被他案冻结在先,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二、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曹磊不动产信息,经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磊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四、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曹磊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五、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六、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曹磊采取了现场财产调查措施,但没有发现可以执行的财产。截止2021年9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18507元,尚有1018507元债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曹磊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曹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莹审判员 田忠民审判员 周辉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曹哲彬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