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一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8民终1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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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民终1009号案件名称
巴州一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巴州一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8民终10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巴州一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王树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艳,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牟红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超兵,新疆四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杨立丽,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超兵,新疆四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巴州一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1)新2801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首先,本案上诉人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二审均抗辩和提供证据证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建筑机械(塔吊)租赁合同》的签订人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系在2017年6月14日注册登记,而2017年4月28日签订上述两份合同时,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尚未成立,且签订合同的陈大林和王其才(王其财)在未到庭和其他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原审仅依据该合同和提货单、结算单上陈大林和王其才的签字确定上诉人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显属事实不清,故应进一步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核实与陈大林和王其才的关系确定承担主体;其次二审中上诉人巴州一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发货单和收货单,进一步证实其租赁的设备数量,一审应依据上诉人巴州一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补强证据,充分核实双方租赁设备的数量、价款。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1)新2801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巴州一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8.69元、上诉人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89.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奇志审判员 刘强审判员 巴都木才次克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涂玥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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