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旭、钟善思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15)双执字第004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15)双执字第00475号案件名称
刘长旭、钟善思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长旭;钟善思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475号申请执行人刘长旭,男,1964年02月26日出生,汉族,盘锦华锦集团职工,住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钟善思,男,1959年11月07出生,汉族,盘锦华锦集团职工,住盘锦市双台子区。申请执行人刘长旭与被执行人钟善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钟善恩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钟善思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双台子支行账号62×××17存款15,000.00元。二、解除被执行人钟善思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双台子支行账号62×××17存款元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闫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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