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合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建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3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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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3民初3902号案件名称
西宁合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建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西宁合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建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3902号原告:西宁合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53J51Y,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79号舒心家园。 法定代表人:张兴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鹏,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建,男,汉族,1986年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中区。 原告西宁合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联物业公司)与被告杨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联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非法挪用、占有的公司运营资金共计431520.7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在2021年2月21日-2021年4月30日管理南川西路76号万通安置小区、79号舒心家园期间,被告将小区收入万通76号万通安置小区150594.18元、79号舒心家园194209.20元,共计344803.38元存入自己私人账户,未转入公司公账户。经查,其中61000元用于小区工资,79号舒心家园3、4月电费共计39482.63元,剩余244320.75元去向不明。另外,被告在2021年2月25日-2021年4月28日期间共计从原告名下员工邹鹏处以小区开支为由借支8万元,从原告名下员工张海德处以小区开支为由借支25000元,因被告是以企业经营为由借支,被告应将借支费用归还原告或当事人。被告在经营期间,拖欠员工工资52200元,已在5、6、7三个月补发完毕,及合同约定的承包费30000元,被告应归还原告82200元,综上,被告应归还原告资金为431520.75元。经了解被告经常到西宁高档会所消费,而原告没有其他经济收入来源,如被告不能说明该笔资金去向,并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原告有理由怀疑被告挪用公司资金大肆挥霍。所以,原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了承包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且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非法挪用、占有的公司运营资金共计431520.75元的诉求,涉嫌违法犯罪,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宁合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6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西宁合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蒙自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邹燕书记员 俞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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