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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三江镇众辉汽车维修行、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05民初6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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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05民初6787号
  • 案件名称

    新会区三江镇众辉汽车维修行、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新会区三江镇众辉汽车维修行;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6787号原告:新会区三江镇众辉汽车维修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金门公路侧的两间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5MA4XH47Q5F。经营者:黄耀很。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4352016102。法定代表人:梁向峰。原告新会区三江镇众辉汽车维修行诉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会区三江镇众辉汽车维修行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会区三江镇众辉汽车维修行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6.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会区三江镇众辉汽车维修行负担。审 判 员 聂武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雯婷书 记 员 冼金芬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6787号原告:新会区三江镇众辉汽车维修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金门公路侧的两间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5MA4XH47Q5F。经营者:黄耀很。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4352016102。法定代表人:梁向峰。原告新会区三江镇众辉汽车维修行诉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会区三江镇众辉汽车维修行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会区三江镇众辉汽车维修行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6.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会区三江镇众辉汽车维修行负担。审 判 员 聂武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雯婷书 记 员 冼金芬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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