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三联建材有限公司、周久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3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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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执1330号之一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市三联建材有限公司、周久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克拉玛依市三联建材有限公司;周久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3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三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塔河路**。 法定代表人:高某。 被执行人:周久良,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三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久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203民初251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周久良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三联建材有限公司支付3180000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342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债务,本案剩余标的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对账。2021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三联建材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合法有效,应予以支持,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13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审判员 解长林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子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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