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荣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1执恢299号之十二

由沂南县人民法院,2021/9/29 0:00:00在沂南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生效的穆荣相,民事案由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1执恢299号之十二
  • 案件名称

    穆荣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沂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穆荣相
  • 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

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1执恢299号之十二被执行人:穆荣相,男,汉族,1983年07月18日生,住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穆荣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穆荣相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69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西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