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宏学、李桥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桂0326民初1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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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6民初1235号案件名称
陈宏学、李桥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宏学;李桥汉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桂0326民初1235号原告:陈宏学,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爱玲,广西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桥汉,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湘乡市。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洪学与被告李桥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李海燕独任审理,于同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宏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吊车费费用1488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3日至12月25日期间,被告承包了永福县范围的农网改造工程,需要使用吊车吊电杠,就雇请了原告的吊车吊电杠,原告分别到永福镇、××、××、××等地从事吊运业务,原告做工结束后,被告并未足额支付原告吊车费,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20年12月18日立下欠条,之后被告只清偿了32516元的吊车费,尚欠14884元,至今未支付。被告李桥汉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愿意协商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桥汉尚欠原告陈宏学吊车费14884元,定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7884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付清余下70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被告李桥汉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李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潘瑾萱代书记员 谢 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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