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曾珊珊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81民初2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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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81民初2735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曾珊珊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曾珊珊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81民初273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住所地靖西市新靖镇城中路延长线(靖西环球商业中心B栋一层)。负责人:谭文霞,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库,广西中名(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珊珊,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与被告曾珊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计34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吴合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杨宗鑫书 记 员 岑凯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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