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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孝廉与赵志龙、王书兰等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恢2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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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执恢2586号
  • 案件名称

    翁孝廉与赵志龙、王书兰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翁孝廉;王钦一;王书兰;赵志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5执恢2586号申请执行人翁孝廉,男,194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赵志龙,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王书兰,女,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王钦一,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8)沪0115民初2537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翁孝廉与被执行人赵志龙、王书兰、王钦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志龙、王书兰、王钦一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上述三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5民初25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运所审 判 员 刘胥斌审 判 员 杨春月法官助理 于 晔书 记 员 于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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