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帝豪钢材有限公司、西子奥斯达(天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2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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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2624号案件名称
天津帝豪钢材有限公司、西子奥斯达(天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天津帝豪钢材有限公司;西子奥斯达(天津)电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262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帝豪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上海街52号A区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83258926D。法定代表人:刘金宝,经理。被执行人:西子奥斯达(天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北里八口村津港高速与梨双公路交口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893867988。法定代表人:黄文朝,总经理。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执行天津帝豪钢材有限公司与西子奥斯达(天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162503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银行账户、股票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上述情况已向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宝晶审 判 员 王岩强审 判 员 叶程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翔宇书 记 员 王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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