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高言国、凤台县岳张集镇徐湖社区村民委员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101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1016号
  • 案件名称

    高言国、凤台县岳张集镇徐湖社区村民委员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高言国;凤台县岳张集镇徐湖社区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高言国,男,1955年0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凤台县岳张集镇徐湖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岳张集镇徐湖社区。法定代表人:高铭,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高言国与凤台县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10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胡晓涛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泽骏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