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言国、凤台县岳张集镇徐湖社区村民委员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1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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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1016号案件名称
高言国、凤台县岳张集镇徐湖社区村民委员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高言国;凤台县岳张集镇徐湖社区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高言国,男,1955年0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凤台县岳张集镇徐湖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岳张集镇徐湖社区。法定代表人:高铭,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高言国与凤台县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10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胡晓涛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泽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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