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1081民初9328号 原告:温岭市滨海东楼农资店,住所地:温岭市滨海镇二塘庙村金山中路377、3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81MA2AL10QXM。 经营者:应洪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温岭市箬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江,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温岭市滨海东楼农资店与被告林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34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1年7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林江因经营大棚种植所需向原告温岭市滨海东楼农资店购买化肥、农药,2019年7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34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在2021年7月30日前付清。后,被告于2020年4月7日微信转账支付给原告20000元,剩余款项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林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岭市滨海东楼农资店货款63400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2.5元,由被告林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勤雷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王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