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江苏七彩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04民初5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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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04民初5708号案件名称
朱俊、江苏七彩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朱俊;江苏七彩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成;朱庆勇;陈剑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4民初5708号原告:朱俊,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被告:江苏七彩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法定代表人:陈标,董事长。被告:周成,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滨海县。被告:朱庆勇,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被告:陈剑,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原告朱俊与被告江苏七彩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周成、被告朱庆勇、被告陈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朱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朱俊负担。审判员 李子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查传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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