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吴永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110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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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1103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吴永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吴永发;郭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11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住东宁市。负责人:崔健,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木平,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们,职员,住东宁市。被执行人:吴永发,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执行人:郭伟,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永发、郭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永发、郭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086执11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传发审判员 解本君审判员 宋明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鑫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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