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华、湖南中柱建设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4民初1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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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民初1686号案件名称
李国华、湖南中柱建设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国华;湖南中柱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全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湘阴县湘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4民初1686号原告:李国华,男,汉族,1964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德安,湖南省湘阴县新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中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办事处玉江村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753370209B。法定代表人:李志良,总经理。被告:长沙全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玉江村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682802552M。法定代表人:于英俊,总经理。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洪,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向阳,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湘阴县湘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东茅路佳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32053479XL。法定代表人:詹德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细科,湘阴县湘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国华诉被告湖南中柱建设有限公司、湘阴县湘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全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李国华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中柱建设有限公司、湘阴县湘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全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华撤回对被告湖南中柱建设有限公司、湘阴县湘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全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52元(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1676元,由原告李国华承担。审判员 黄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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